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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7章 偏义还是对义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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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原题《即此即彼》,最初发表于1992年《海南师院学报》,后收随笔集《海念》。

复词也好,单词也好,无论笔者的理解有无附会,它们的对义现象所散发的辩证法意味,不能不引人连驻足。,这些语言现象作为珍贵的文化遗存,有所识有所用者毕竟越来越少了,少于某些文字专家的整饬挞伐之,少于芸芸俗众的智力退化和衰竭之中。形式逻辑之法所滤净的世界非此即彼,越来越确和清晰,越来越容不得看似矛盾的真理,看似浪的天才,看似胡搅的创造。可以想见,如果再被电脑翻译机改造一番,这类似乎“不合逻辑”的文字将更被斩草除。在那,文字的丰富生态已变成一批批标准化货品,规规矩矩,乖乖脑,足敷实用,只是少了许多自然之态和神灵之光。

1992年10月

黑格尔鄙薄汉语不宜思辨,夸示德语能冥契妙,举“奥伏赫变”一词为例,分训“灭绝”与“保存”两义。后来歌德、席勒等人用这个词,或是用来调事的变易和转换,或是用来调矛盾的超越和贯,均谙德意志辩证之,用得妥帖,没有辱没这个词的髓。钱先生举示这一例后,嘲笑黑格尔不懂汉语,妄自尊大,称汉语中这类语言奇珍也十分富有,叹中德遥隔,“东西海之名理同者如南北海之风”,“不得不为承学之士惜之”。如《墨·经》中就说过:“已:成,亡。”此为单词对义的范例。成与亡二义相违相仇,同寓于“已”。若指衣,“已”便是成;若指治病,“已”便是亡。

语言总是有成因的。我愿把这多义和对义现象,看成是于前人的智慧,而不是于前人的愚笨。

但未尝不能在别还其对义的和生动面貌。鲁迅先生说人可以被杀,也可以被捧杀,对褒贬皆警惕以待。一个“杀”字统摄褒贬,没法用“从一”之规迫鲁迅先生“省”去褒贬的任何一方。这刻的生活验,不能没有语言的表达;这语言的表达,不能没有法理的运用。很明显,当法理与生活两相冲突的时候,削足适履地让生活迁就法理,不是明智的选择。相反,正确阐释和运用“惧人褒贬”的对义,更益人神智,更能释放语言的文化潜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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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钱钟书先生一言:“为承学之士惜之。”

其实无论成亡,都是一件事过程的终结,本可齐观。任务完成之时,也就是任务除却之时。目标达成之地,也就是目标消逝之地。《红楼梦》中有“好了歌”,宣示好就是了,了就是好,盛与衰邻,成以亡随,这几乎是对“已”字最人生化的反训和分释。如果再加诘究,可发现这些对义的单词,多是动词,多是对事运行过程的象描述。过程就是过程,故合以一词;目的殊别,故分以对义。以一词纳对义,也许便是彰过程而隐目的、重过程而轻目的的心智义在焉。现代汉语中常用的“”字,大概是动词中最为象化的一个。若用于“事业”,义为成就;若用于“掉那人”,义为消灭,凡此等等。明之人还明白:掉了某人,也可能“成就”了某人的名节;成了一番事业,也可能便“消灭”了对这项事业的迷恋以及追求快。“成就”与“消灭”互为表里,矛盾常常向相反的方向转化,呈示否极泰来的前景。一些对义的动词,莫不就是因为切合了这刻的人生验而日渐为人们所习惯?

复词可以对义,单词也可以对义。笔者较为赞同钱钟书先生对单词对义的态度。他指汉字中某些一字多义同时合用的现象,如“”兼训“治”,“废”兼训“置”等等,皆为“汉字字义中蕴的辩证法”。在这里,钱先生终于不像一个刻板的护法律师了,更像一个万法皆备于我的思想勇将和革命党徒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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